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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件安置老弱病残 国发19781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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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2、目前系统有程序问题无法回复,请您稍等,这边会在系统修复后进行回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4、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5、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6、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7、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9、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10、 这个文件的全文还是比较长的,我这边也不方便为您全部给复制过来,所以您这边可以在政府网站或者说是国务院的网站,去搜索一下这个文件的内容,或者是直接复制这个文件的名称,就可以在网络上找到它的全文。

11、 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12、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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